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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8-20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字体: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各市(州)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四川省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四川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三)四川省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四)承担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按程序申报省级或市(州)级项目;

(五)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参照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项目申报执行。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四)单位自管项目: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或医学译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全体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患沟通、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为重点的业务知识培训,结合人事部门的公需科目培训,提升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选题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同时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4.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国内或省内学科发展前沿的理论或实践;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3.属于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4.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申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条件和明确的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项目课内容应有相应教案和系统讲稿,实践性教学部分应有示教病例或实际演示,由项目申办单位向学员提供学习资料。

(四)每个项目举办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天,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同一项目举办期数不超过6期;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为1人,项目负责人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相同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未按时实施批准项目的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五)授课教师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

2)五年内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2.卫生计生管理类人员:

1)在同行业中具备较高影响力和学术(实践)水平;

2)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各级申报单位需按照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按类别进行项目申报。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1.上一年度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该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申办单位填报了完整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

3.备案项目名称、编号、学时、学分须与上一年度批准公布项目的内容一致;

4.须有申办单位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鼓励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地区的三基知识项目申报;积极支持全科、儿科、妇产科、护理等急需紧缺专业项目申报,以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实现各学科、各专业平衡发展。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待确立后向申办单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待审查后统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直属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申报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确立后向申办单位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临时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社会团体及外省市来川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培训日程等相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并公布,否则不予备案和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等。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举办

(一)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按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授课学时等。

(二)联合举办项目数不多于2项,学员根据参培项目授予学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联合举办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三)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员培训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重视学员培训和教师授课质量,灵活采取试题、心得体会、问卷评估、读书笔记、在线考试等形式对学员培训质量进行考核,采取调查问卷、抽查课件、教案等形式对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价,严格按照考评结果授予学分;对项目执行效果采取总结、报告等形式进行评估,并在项目执行完成后,按时提交反馈资料和评估报告,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项目有效期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1年,执行有效期截止为当年1231日。

(二)项目不能在本年度举办需要延期的,由项目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同意后方能延期。无正当理由未举办项目且未提交书面申请的,项目自动作废,项目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办单位需在项目举办前2周登陆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报送项目通知、日程及外省学员情况,逾期不再受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项目申办单位须按照上报的内容据实举办项目,并在项目举办后2周内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或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材料和评估报告对项目学员学分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凡是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学时、学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不授予学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质。

第十九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在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抽取6%-10%,对授课师资、培训学时、项目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采取减少项目申报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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