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博士后制度作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规范管理服务工作,破解我省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培养质量需进一步提升等现实问题,我们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组部、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8章22条内容,其中: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五条建立健全“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第六条至第八条强化博士后“两站一基地”建设,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立程序,改革基地设立方式,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制度,赋予博士后管理单位备案权限;第九条至第十条规范博士后“两站一基地”招收形式和博士后引、育、出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范博士后工作经费来源和使用要求,强化设站单位投入主体责任;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博士后“两站一基地”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规定动态调整注销设站资格的具体情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国、省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要求,各级管理单位、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应依托系统做好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为附则条款。
《办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全面规范管理制度。全面集成国家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要求,并充分借鉴东部发达省市先进工作经验和我省好的做法,构建起博士后工作全面、系统的管理制度。二是健全分级管理机制。完善“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强化设站单位培养管理博士后责任主体作用。三是促进平台作用发挥。明确博士后“两站一基地”设立方式和程序,对我省管理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先备案、后核准”设立制度。强化“两站一基地”作用发挥,实施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以评促建、奖优汰劣,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平台作用。
三、施行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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