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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2-02 来源: 省公务员局 【字体: 浏览量:

    

201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了功勋荣誉表彰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类别设置、标准条件、奖励颁授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功勋荣誉表彰共分为几类?

《条例》将功勋荣誉表彰分为4类,分别为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

(一)勋章。有“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前二者属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由党中央设立,“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设立。

(二)荣誉称号。按照荣誉高低又分为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等。国务院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三)表彰奖励。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和地方部门表彰奖励,前者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后者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四)纪念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二、原国家批准我省评比达标保留项目能否继续开展?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国家原批准的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不再作为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开展。省直部门如需开展表彰奖励应按程序申报。

经国家批准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符合表彰周期的,目前可按批准的项目名称继续开展,不需重新申报。

三、市、县能否开展表彰奖励?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可设立表彰奖励项目。

四、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1.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保留表彰项目,需调整项目名称的,由承办省直部门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2.(市、区)党委、政府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党委和政府连同本级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直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直接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奖励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报审批权限?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数量如何控制?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七、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的开展周期怎样?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八、荣誉是否可撤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2.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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