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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1-26 来源: 省公务员局 【字体: 浏览量:

 

201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厅字〔2017〕40号)。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聘任制作了规定。按照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2011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有序扩大和深化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引入了市场机制,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党政机关吸引和择优选用专业化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特点

(一)合同管理。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签订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已经是行政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聘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内,聘任人员是公务员。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聘任人员就不再是公务员。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  则

1.定义。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2.管理方式。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管理权限。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职位设置与招聘

1.职位范围。聘任公务员主要包括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2.基本要求。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3.工作方案。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由聘任机关负责制定,内容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方案应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4.公开招聘程序。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按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5.直接选聘程序。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选聘程序包含提出拟聘任人选、资格审查、考核测评、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等。

6.机关不得聘任的人员情况。以下六种情形不得聘任公务员的: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三是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是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是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三)聘任合同

1.合同签订。合同签订采取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方式是书面签订。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合同聘期一般为1年至5年,试用期为1至6个月,其中领导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至5年,试用期为1年。

2.合同解除。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聘任机关按《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3.机关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是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是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机关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是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二是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三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机关工作的;四是其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五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是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是在试用期内的;二是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6.聘任制公务员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是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7.合同终止相关规定。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聘任制公务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聘任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人要求不延续的除外。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务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日常管理

1.考核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要注意的是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负责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本人反馈。

2.续聘。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3.转任。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4.工资制度。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聘任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聘任职位所需的工资额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5.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和聘任协议享受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6.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五)纪律监督

1.聘任制公务员纪律要求。一是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二是履职尽责要求,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聘任工作纪律要求。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按《规定》严肃处理:一是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二是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三是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3.从事聘任工作人员纪律要求。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追责处理:一是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二是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三是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四是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应聘人员纪律要求。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5.离职从业规定。除上述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以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其  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六、我省贯彻落实《规定》的安排要求

根据《规定》内容和要求,现对我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聘任制公务员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各地方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规定》政策内容,结合会前学法、集中交流、专题研讨和自主学习等方式,认真领会原文,确保吃透精神,把准要求。

(二)加大指导推进力度。进一步了解各地方各部门实际需求,指导推进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施工作,通过聘任制方式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人才。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组建专班或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引导,注重对接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把握程序方法。坚持公开招聘为主,严格程序和条件,对直接选聘要加强监督,对聘任制公务员转为委任制公务员条件要从严把关,避免执行制度走形变味。把握好工作节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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