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四川省迈瑞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仁杰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2025〕83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陈仁杰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申请人陈仁杰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