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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7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请各地认真执行。根据人社部发〔202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抓好落实。

一、加快协议机构开通进度

按照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要求:自20254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30%以上三级、其余市(州)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其余市(州)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二、完善备案有效期管理

异地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其中,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半年;异地长期居住的工伤职工,备案长期有效;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根据派驻时间确定。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可变更或取消。

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其中,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可依据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的诊断或继续治疗意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三、规范清算流程

(一)参保地费用清算流程。对我省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照部级经办机构清算结果,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每年1月、7月的31日,省级经办机构根据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在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生成《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附件1),提交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统一划拨资金至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用于支付我省工伤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各市(州)无需单独上解就医资金。

(二)就医地费用清算流程。外省工伤职工在我省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各地市(州)经办机构于每月18日前完成与协议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对账确认,并将月度结算信息上传到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纳入当月工伤保险省级统支用款计划,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据实划拨市(州)经办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中的基金财务处理规则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市(州)要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工作力量,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化宣传引导,多维度、多阶段、多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1.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

      2.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账务处理规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915


附件:1.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doc
附件: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账务处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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