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通过实施“技能照亮前程”行动,加快形成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服务产业发展、分工合理、培训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统管培训计划和项目
(一)摸清真实培训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联合专业服务机构,聚焦“15+N”重点产业链、消费新热点、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自下而上摸清行业人才、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年初发布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二)分层分类制定计划。建立省、市级统筹编制工作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培训计划,指导各市(州)以县域为单元编制地区培训计划,报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平衡后,形成全省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需求、国家要求、资金保障、工作实际等编制,年中动态调整一次。
(三)加强项目设置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细化培训项目,通过本级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本级培训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发布信息包含培训人数、培训时长、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技能评价方向、就业推荐方向等。原则上未公开发布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对低效无效的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
二、坚持效率优先提升培训供给能力
(四)从严优选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确定承训机构备案条件,完善承训机构进入退出规则,禁止设置与培训能力无关的门槛。构建以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跨)企业培训中心为主,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支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承训体系。
(五)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公开发布培训需求清单和培训资源清单,每年精准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推送培训信息不少于3次,定期组织链主和链属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产训”供需对接活动。对于需求分散、供给不足的县域可由省市统筹整合培训需求和资源。支持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合举办跨区域培训班。推行“我要培训”一件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动态发布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电子地图。
(六)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专业服务机构聚焦“15+N”重点产业链和企业用工、群众就业需要,积极承接培训项目,提供招聘、咨询、测评、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增设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等功能平台。
三、紧盯重点环节规范培训组织实施
(七)精准遴选培训对象。按照“谁组织、谁遴选、谁负责”的原则,精准遴选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培训。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要坚持以提技稳岗增收为导向,重点遴选有稳岗能力、能兑现待遇的企业组织想提升技能的职工参训。重点群体培训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筛选出有就业意愿、培训意愿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创业培训要组织有创业需求的重点群体参加培训。
(八)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省、市、县分级分类开展培训。省、市(州)聚焦重点产业链和行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每年组织示范班不少于100个。市、县(市、区)推行企业订单定向班、区县品牌班、社区公益班,鼓励举办“夜校班”“周末班”“假日班”,提升训后就业率、合格率。对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重大技术攻关、地区急需紧缺技能岗位和省(市)级示范培训项目,可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开展。
(九)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所有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信息化经办管理,强化开班备案、过程监管、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管控。加强实名制管理,强化人员身份识别、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技术支撑。大力推进部门培训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数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
(十)强化承训机构管理。各地要建立承训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承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承训机构“黑白名单”,严格执行年度检查、协议管理等规定。严禁承训机构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调整优化补贴机制。实施以就业增收为导向的差异化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州)根据当地培训成本、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效果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基础补贴+考核补贴”机制,原则上考核补贴不低于补贴总额的20%,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比例。基础补贴应重点考核培训合格率、满意度;考核补贴应重点考核取证率、就业率、创业率。
(十二)大力开展技能评价。按照“应评尽评、愿评尽评”原则,在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对考核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发放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统一证书内容式样。
(十三)加强训后跟踪服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测评、岗位推荐等服务。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学员参加技能评价并取证后,鼓励引导企业兑现岗位晋升、薪资提升等待遇。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优化创业服务保障,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四、强化基础能力和组织保障
(十四)提升培训基础能力。鼓励各地共建共享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整合企业、学校等资源打造一批“学习型生产线”“学习型生产车间”。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培训机构品牌。鼓励围绕“五大省级技能公共品牌”“15+N”重点产业链开发培训资源。允许培训机构自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资源,推荐使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建设5个省级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有序组织承训机构师资培训。
(十五)加强资金统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从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工会专项资金、妇儿专项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金和就业保障金以及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和“高精尖缺”产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对上述各类资金(失业保险基金除外)进行统筹使用。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各地各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培训资金分配挂钩。
(十六)健全培训工作格局。按照“人社财政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统筹、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项目发布、绩效评估、数据汇集,加强培训资源供给和业务指导,定期调度相关行业、群体和地方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实施情况。各地可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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