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四川省迈瑞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仁杰与你们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2025〕839号),因无法联系你们单位,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二)开庭审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