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2025年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20日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2025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经办流程,提升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的申报人是指符合条件并参与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是指职称申报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用人单位的上级隶属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某行业领域业务管理的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是指经各级人社部门授权,依规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单位);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职称答辩、小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议、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是指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涉及各有关单位的经办人员。
职称评审活动主要包括发布评审计划及通知、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审查、组织评审、结果确认5个阶段以及制定评审计划、发布评审通知、申报职称、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复审、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组织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确认、发文办证等11个环节。
第一阶段:发布评审计划及通知
一、制定评审计划
职称评审工作按年度开展,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并提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底前将次年工作计划报相应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于年初印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安排部署当年职称评审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跨年度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当年度因故无法开展职称评审的,组建单位应书面向相应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二、发布评审通知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经相应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在评审工作通知中,要合理设置各环节的时间节点,为申报人和有关单位申报审核预留充足的时间。原则上个人初次提交的截止时间和个人申报的开始时间应至少间隔30天;各级单位初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和个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应至少间隔7天;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后个人最终提交截止时间和各级单位初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应至少间隔4天;各级单位最终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和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后个人最终提交截止时间应至少间隔7天。如申报时间遇重大节假日,评委会应统筹考虑增加相应时间节点的天数。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不得随意申请调整职称信息系统中相关时间节点,确需调整时间节点的,组建单位应正式书面向相应人社部门充分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阶段:个人申报
三、申报职称
(一)准备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各组建单位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职称信息系统功能测试、人员培训、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组建(调整)评委会专家库并按管理权限向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线上备案,根据工作计划按程序在职称信息系统发布评审通知,开启线上报名通道。
(二)申报人报名
职称信息系统按照用人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后注册的顺序操作,用人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单位账号管理员,真实、完整、准确填写所需信息。职称申报人员在注册申报前,需确保用人单位已在职称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注册流程
访问职称信息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省属各级有关单位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县(区 、市)人社部门审核;国有企业→上级公司审核→所属层级国资委审核;各级行业部门→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中央驻川单位注册: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职称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中央在川单位”并选择总部单位作为上级部门进行注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民营企业、各级行业协会应选择驻地人社部门作为上级审核单位。单位提交注册审核后,由对应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即可进行个人注册申报。
2.个人注册申报
访问职称信息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录职称信息系统→选择职称申报方式→选择申报评审活动→填写申报信息→上报本人所属工作单位。
个人注册时的社保信息即为申报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
3.个人信息填报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认真按照评委会要求的内容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鼓励推行无纸化评审。个人申报信息提交用人单位后,在用人单位未审核且还处于个人初次提交时间截止前,申报人发现存在信息漏填、误填的,在规定时限内可“自主撤回”,修改信息后再次上报用人单位。
(三)注意事项
职称申报时,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诚信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虚报、未按规定渠道和时间节点提交资料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职称评审。
第三阶段:资格审核审查
四、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一)审核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审核推荐主体责任,在收到申报人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报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核内容: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身份信息、资格条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情况。
2.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应告知其原因。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时限进行审核推荐,因错过职称信息系统审核推荐截止时间而导致申报人无法申报职称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应打好提前量,尽早完成审核,为后续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等审核(查)预留充足时间。
(二)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在职称信息系统中据实填写公示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职称专业及层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公示结果为“不通过”的,本年度将无法继续参加职称评审。
(三)推荐
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职称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表、公示结果材料、单位审核意见等材料后按程序向相应部门推送申报资料,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人员参评同级部门职称评审的,经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推送申报资料;
申报人员参评上级部门职称评审的,经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申报资料。
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四)要求
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深入、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审核结果负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用人单位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用人单位在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收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徇私舞弊。
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社会人员参评上级部门职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人社部门。
(一)审核内容。申报人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工作业绩、申报程序等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审核要求。严格按照职称政策规定和标准条件开展资格审核。审核人员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其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人社部门复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对管理权限内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参评上级部门职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按程序推荐到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对需要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按程序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一)复审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人社部门应重点对申报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程序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复审要求。人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政策和标准条件开展资格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人社部门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补正材料;对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除向上级部门推荐职称申报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外,人社部门均实行评审结果后置审核。
七、评委会办公室审查
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评委会后,评委会办公室应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审查内容:
1.申报人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应当办理委托评审的是否具备委托评审手续;
2.确认申报人是否“干评一致”,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单位推荐是否完整规范;
3.确认申报人工作年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4.学历学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5.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6.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提供业绩资料是否符合并达到评审条件要求;
8.提供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符合并达到评审条件要求,是否存在假刊、套刊、论文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9.核对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对应栏目填写是否一致;
10.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认申报人准入资格、考试成绩等是否符合条件;
11.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专业)的职称。近年申报过,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本次申报是否有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12.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以申报人一览表为基础,做好审核情况登记。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其一次性审核通过人数和推荐申报人数比例进行统计,并在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以适当方式反馈至相应推荐单位。对审核发现有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情况,由组建单位商同级人社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纳入职称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管理。
(二)不予受理情形
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按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5.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三)审查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资格审核人员认真研究学习职称申报政策和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流程、时间节点等。
2.评委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政策、标准条件、时间要求等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3.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审查结论,对不通过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申报人补正资料。
4.评委员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委托手续审核,及时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成委托手续的不予审核通过。
5.对发现申报人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相关规定申报职称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按程序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四阶段:组织评审
八、组织评审会议
(一)备案评审会议
组建单位须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报备职称评审会议计划,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二)抽取评审专家
组建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在有关人员监督下,从职称信息系统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三)评审组织程序
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
1.学习政策规定。在评审会议召开时要组织评审专家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监督人员要强调评审工作纪律。
2.报告审查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参评人员数量及材料审核等综合情况。
3.评审专家分组。评审专家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审阅申报人材料或组织答辩,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学科(专业)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
4.答辩
(1)答辩范围
①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②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
③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评委会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④鼓励全员答辩。
(2)答辩流程
①签到。申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准时签到。
②答辩。答辩形式采用问答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评委通过综合判断给予意见或评分,标准由各评委会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3)答辩须知
①评委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答辩时间、地点。
②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③申报人因故不能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机会。
④通过答辩的,答辩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不是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评审结果以评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未通过答辩的,不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5.专家评议。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条件审阅申报人申报材料,每一个申报人员的材料一般要由3名同行专家交叉审阅。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经充分讨论、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做好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的相关准备工作。
6.召开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和答辩情况,作为评委会投票表决的重要参考。
7.投票表决。评审专家根据材料审阅和评议组情况介绍,进行集中评议后,由评审专家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应由评审专家注明未通过具体原因。
8.资料归档。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会议材料的归档,评审会议材料包括评审会议记录、评审人员签到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评审会议应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
(四)工作要求
1.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1)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做好专家抽取、答辩组织、材料评审和专家投票等工作,根据申报人员水平、行业发展实际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
(2)组织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以及相关纪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职称评审活动。
(3)对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加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管理,评审专家手机应由监督人员进行单独保管,为专家公平公正履职营造良好环境。有条件的评委会应逐步推进评审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4)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程序作出回避决定;督促落实评审保密工作规定。
(5)指定专人规范做好评审会议纸质记录,保存好评审会议相关材料;按要求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准备工作,将评审结果报送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评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
(6)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取消其进入全省职称评审专家库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将其调离职称评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畅通评审结果复查、投诉举报渠道,不得存在推诿塞责、转移矛盾等情形。
2.职称评审工作人员
(1)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周到、细致做好评审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2)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及时通知到位。
(3)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不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
(4)不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审专家评审。
(6)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
3.评审专家
(1)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认真学习职称申报政策和标准,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负责。
(2)签订《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
(3)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专家身份信息,泄露评审结果以及答辩、评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个人发言、评议意见、表决意见等。
(4)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自己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工作。
(6)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在申报人员答辩过程中随意走动、离席;不得在打分、投票等过程中存在不公行为;不得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
(7)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
九、评审结果公示
(一)组建单位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职称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
(三)组建单位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示期内,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建单位申请复查。复查范围为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组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报人。
第五阶段:结果确认
十、评审结果确认备案
(一)评审结果确认
1.工作流程
(1)公示结束后,组建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通过职称信息系统报相应人社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2)确认单位收到组建单位在职称信息系统中报送的完备规范的材料后,对评审工作有效性、程序规范性、申报资格合规性等进行确认,在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格存疑或材料缺失的,进行“即审即退”,同步标注具体审核意见。确认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所有确认情况的反馈工作。
(3)组建单位收到退回意见后及时对确认情况进行核实,通知申报人员或其推荐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且在确认单位反馈本批次所有确认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4)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未完成疑点情况核实、处理的申报人不纳入当次发文名单,相关后果由申报人和组建单位负责。
2.工作要求
(1)在确认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结果,不予确认通过,由组建单位在向确认单位反馈书面处理意见前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员,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认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由确认单位会同组建单位对相应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其评审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2)确认单位根据确认情况,对组建单位报送的职称评审结果设置一次性确认通过率和最终确认通过率,并在当年度确认工作完成后,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确认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确认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确认单位收到组建单位在职称信息系统中报送的材料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确认发文工作。
(二)评审结果备案
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部门(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组建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或按相关审批程序确认,并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其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发文单位与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不一致的,由发文单位将确认后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在职称信息系统“评审结果备案”模块中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核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线上备案,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线下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发文单位与相应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不一致的,由发文单位按程序报相应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文办证
(一)评审结果确认后,由确认单位印发职称文件,组建单位应于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职称信息系统中提交发证信息,确认单位应在收到发证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二)电子职称证书在职称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均可下载。
(三)确认单位生成电子职称证书1年后,职称信息系统自动上报证书信息至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四)在发文办证后发现申报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经组建单位核查属实的,由组建单位向确认单位报送撤销职称的文件,确认单位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撤销职称的文件,并会同组建单位对相应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记入职称评审系统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十二、工作要求
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规范组织好职称评审工作,强化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检查。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建职称评委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政策、工作纪律要求,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按照规定程序、渠道、时限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人要配合做好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和佐证材料,不得在职称申报各环节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此《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职称评审工作规定及要求,推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