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
本委受理的王苏苏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2025〕78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一)开庭审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