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全面提升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T2722-2020)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DB51/T2721-2020),制定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文书标准》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文书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文书。
二、术语和定义
(一)文书基本码
文书基本码是指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T2722-2020),对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制式法律文书所分配的识别号码,是对每一类文书赋予的唯一标识代码。
(二)案号
案号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在执法案件立案后,对案件根据性质进行登记并按顺序依次分配的号码。
(三)文书号
文书号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对办理具体执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按照文书的种类加上案号形成的号码。
三、行政处罚文书编码
(一)文书基本码编码规则
1.文书基本码由文书编码代号和文书序列号两部分组成,见图1。
图1文书基本码结构
2位文书类型代码由执法类型拼音首字母组成,行政处罚代码为“CF”、行政强制代码为“QZ”、行政许可代码为“XK”;3位文书序列号顺序从001至999。
2.文书基本码具有唯一性,一个文书对应一个文书基本码(见表1)。
表1 行政执法文书基本码对应表
序号 |
关联行政执法流程名称 |
关联行政执法流程编码 |
文书 基本码 |
文书名称 |
文书样式 |
1 |
行政处罚简易流程 |
LC0101 |
CF001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登记表 |
附录A.1 |
2 |
CF002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单 |
附录A.2 |
||
3 |
CF003 |
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简易程序) |
附录A.3 |
||
4 |
CF004 |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附录A.4 |
||
5 |
CF005 |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备案表 |
附录A.5 |
||
6 |
CF00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
附录A.6 |
||
7 |
CF00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
附录A.7 |
||
8 |
CF008 |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地址确认书 |
附录A.8 |
||
9 |
CF009 |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
附录A.9 |
||
10 |
CF010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卷宗封面 |
附录A.10 |
||
11 |
CF01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
附录A.11 |
||
12 |
行政处罚一般流程 |
LC0102 |
CF001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登记表 |
附录A.1 |
13 |
CF002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单 |
附录A.2 |
||
14 |
CF012 |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
附录A.12 |
||
15 |
CF013 |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决定书 |
附录A.13 |
||
16 |
CF014 |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登记表 |
附录A.14 |
||
17 |
CF015 |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 |
附录A.15 |
||
18 |
CF016 |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决定书 |
附录A.16 |
||
19 |
CF017 |
劳动保障监察权利义务告知书 |
附录A.17 |
||
CF017-1 |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 |
||||
20 |
CF018 |
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一般程序) |
附录A.18 |
||
21 |
CF019 |
劳动保障监察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
附录A.19 |
||
22 |
CF020 |
劳动保障监察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附录A.20 |
||
23 |
CF02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抽样取证通知书 |
附录A.21 |
||
24 |
CF022 |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
附录A.22 |
||
25 |
CF023 |
抽样取证记录 |
附录A.23 |
||
26 |
CF024 |
劳动保障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
附录A.24 |
||
27 |
|
|
CF025 |
劳动保障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
附录A.25 |
28 |
CF026 |
劳动保障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
附录A.26 |
||
29 |
CF027 |
劳动保障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 |
附录A.27 |
||
30 |
CF028 |
劳动保障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
附录A.28 |
||
31 |
CF029 |
劳动保障监察协助调查通知书 |
附录A.29 |
||
32 |
CF030 |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
附录A.30 |
||
33 |
CF031 |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
附录A.31 |
||
34 |
CF032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证据清单 |
附录A.32 |
||
35 |
CF033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附录A.33 |
||
36 |
行政处罚 一般流程 |
LC0102 |
CF034 |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附录A.34 |
CF034-1 |
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案件审批表 |
附录A.34 |
|||
37 |
CF035 |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附录A.35 |
||
38 |
CF03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
附录A.36 |
||
39 |
CF03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附录A.37 |
||
40 |
CF038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
附录A.38 |
||
41 |
CF039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
附录A.39 |
||
42 |
CF040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附录A.40 |
||
43 |
CF04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 |
附录A.41 |
||
44 |
CF042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附录A.42 |
||
45 |
CF043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附录A.43 |
||
CF043-1 |
中止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CF043-2 |
终止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CF043-3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
46 |
CF044 |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附录A.44 |
||
47 |
CF045 |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
附录A.45 |
||
48 |
CF046 |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批表 |
附录A.46 |
||
49 |
CF04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
附录A.47 |
||
50 |
CF00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
附录A.7 |
||
51 |
CF048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审批表 |
附录A.48 |
||
52 |
CF049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书 |
附录A.49 |
||
53 |
CF050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书回执 |
附录A.50 |
||
54 |
CF051 |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附录A.51 |
||
55 |
CF052 |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
附录A.52 |
||
56 |
|
|
CF008 |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地址确认书 |
附录A.8 |
57 |
CF009 |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
附录A.9 |
||
58 |
CF00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
附录A.6 |
||
59 |
CF010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卷宗封面 |
附录A.10 |
||
60 |
CF01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
附录A.11 |
(二)文书案号及文书号编制规则 1.案号编制规则为:行政执法主体代字+行政执法类型简称+〔年份〕+顺序号+“号”,例如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1号案件案号为“川人社处〔2021〕1号”。行政强制简称“川人社强”。
2.文书号编制规则为:行政执法主体代字+文书类型简称+〔年份〕+案号中的顺序号+“号”组成。编号为川人社处〔2021〕1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应为“川人社处罚决〔2021〕1号”,询问通知书文书号应为“川人社处询〔2021〕1号”,在转述、引用、记载、阐明时应当引用文书类型和文书号。
3.行政执法主体代字规则: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使用“川人社”;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使用“地域简称+人社”,如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成人社”。今后,四川省司法厅将统一编制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地域代码,待司法厅地域代码编制完成后,省、市(州)、县(市、区)再一一对应使用。
4.年份使用阿拉伯数字且要书写完整,年份括号使用六角括号。
5.案号和文书号中的顺序号为阿拉伯数字,不编虚位。如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同一类文书的,不再另行编号,可在顺序号后加“—1”、“—2”予以区分。
6.案号和文书编号不设“字”“第”等虚字。
四、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一)文书格式
文书中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二)文书制作要求
1.本文件规定样式的各类文书应按要求使用,对于未统一规定样式的文书,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
2.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应按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4.文书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签收栏的,可使用送达回执记录,或者文书空白处签收。
五、文书填写要求
(一)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要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二)文书填写要求简明、准确、完整。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调查询问所做的记录应具体详细,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四)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结尾部分写上“上述共×页笔录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名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文书末尾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全称,加盖执法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按指印。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签名和日期须准确无误。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各类文书共性栏目的填写要求
“当事人”填写要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法律依据填写要求: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填写要求:准确填写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案由应写明具体违法行为,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案件来源主要有: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其他。案件名称应有被查处当事人及主要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案,有举报投诉人的,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及主要举报投诉事项,如×××投诉×××拖欠工资案。
“违法事实”填写要求:应按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说明,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承办人意见”填写要求:由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具体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机构意见”填写要求: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对案件的审核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填写要求: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对案件的审批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凡是对行政执法主体外发出的执法文书(包含各类决定书、通知书),均需要结合《送达回证》使用。邮寄送达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写明送达部门或机构名称),地址:×××(写明送达部门或机构地址),邮编:×××。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用于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审批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主体在拟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行为时使用本审批表。本审批表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文书。
本通知未涉及到文书,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格式〉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0号)执行。
附件: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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