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二、发放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统一分为三档: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经办服务窗口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也可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登记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进入“微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自行申报。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业务经办规程,采取比对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或失业保险金发放信息等方式,对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sc.gov.cn)联网查询,对企业在职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三)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领人员社会保障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策落地。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在职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是失业保险促进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失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积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经办效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等方式,运用新闻媒体、官网、官微等渠道,广泛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使企业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流程,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三)优化经办流程,注重风险防控。要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健全信息比对核查机制,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周 军
联系电话:(028)86148161
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吴 军
联系电话:(028)8672306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3年8月2日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度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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