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65671231/2026-30003 文号 川人社规〔2026〕3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782408443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7-01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社会保险
分类 发布单位
成文日期 1782408288000 生效日期 1782840299000
发文字号 川人社规〔2026〕3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184591232500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30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规〔2026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7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0.24%0.48%0.84%1.08%1.32%1.56%1.92%2.28%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有效期2年。《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625


下载链接: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相关文件《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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