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规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