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川府发〔2025〕11号)关于省级部门需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要求,我们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等有关法规,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3号)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订,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各级人社部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权限,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权限及条件。《通知》明确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分别对应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年度报告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必须具备: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职业中介”);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作了相应的明确。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明确了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行政许可材料的处理上,明确了受理与不受理的处置方式。
(二)明确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及书面报告程序。《通知》明确了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分别对应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处置方式,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颁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同时,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时,应提交的材料,并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时的具体流程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上报和公示时限。《通知》明确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3月20日前,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上依法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明确了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办理及监管方式。《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结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加强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推送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终止经营活动等情况信息互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应通过专门核查或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三、施行时间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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