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厅会同财政厅出台《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1〕28号)。近年来,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发挥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加强监管和提升资金绩效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厅修订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内容、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明确经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用途等;第三章申报和资金拨付,规定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发放、拨付等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设站单位、管理单位职责及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实施日期、有效期限等。
三、主要特点。《办法》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高层次青年人才集聚和培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加强平台资助。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进一步激励博士后平台发挥作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二是实施分类资助。参考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分类分档资助”做法,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按照人社部“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规定,将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万元,资助期两年;非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8万元,资助期两年。三是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要加强设站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监管指导、督促整改作用等,强化“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作用发挥。四是规范使用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资金绩效。
四、施行时间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