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一)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承担,在川开展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须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备案申报函(含备案信息表)(附件)。未按照程序备案的单位(机构),不得在川组织实施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二)本通知印发前由四川省级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悬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不得未经备案开展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等技能评价工作。
二、加强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服务
(一)主动公开信息。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纳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对鉴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公开省内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名录及有关信息,为社会提供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查询服务。
(二)规范证书管理。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有关规定,自行印制职业资格证书并加强空白证书管理,样式可参考2018年版职业资格证书样式,证书编码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倡导推行电子证书。
(三)纳入人才统计。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96号)规定做好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证书数据报送上传工作。同时,经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审核后,将已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的获证人员信息报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入四川省技能人才统计范围,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我省技能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综合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宏观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鉴定机构备案工作,配合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推进鉴定工作信息统计分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职业资格实施部门,牵头推进所辖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及时报送机构备案信息,做好鉴定工作相关的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监管体系建设和业务监督。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鉴定机构要落实考核鉴定工作主体责任,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已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的获证人员信息等,确保考核质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职业资格实施部门落实考核鉴定工作主管责任,对相关鉴定机构的技能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按规定推进标准化考务管理。鉴定机构要妥善保管鉴定工作过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考核鉴定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鉴定机构在开展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评价、未经备案或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关于报送职业资格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的函(模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川省森林消防总队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