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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0 来源: 省社保局 【字体: 浏览量:

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自202441日启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预付金管理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由集中管理。初始额度由省社保局预估可支付半年资金,上报人社部社保中心核定。按照《通知》要求,每年1月底前,人社部社保中心根据上年度结算资金季度平均值的两倍核定调整。省社保局将核定结果报送财政厅办理预付金的付款和收款。

二、参保地资金清算

按照《通知》要求,人社部社保中心按季度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省社保局将清算结果报送财政厅办理跨省清算资金付款和收款。

根据季度跨省清算结果,试点市工伤人员跨省就医费用按两种情形进行分别实施:当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留存结余均小于等于一个月时,我省工伤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统一由省级统筹基金划拨,试点市经办机构不单独上解资金;当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留存结余大于一个月时,试点市经办机构应在收到《     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1)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地承担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专项上解到省级基金收入户,划款时标注工伤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县(市区)不负责参保地资金清算。

三、就医地资金清算

省社保局按月组织省外工伤人员在我省就医费用的清算。试点市经办机构于每月18日前完成与协议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对账确认,并将月度结算信息上传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后,纳入当月工伤保险省级统支用款计划管理。省社保局统一向财政厅报送用款申请并划拨到试点市经办机构。

四、工作要求

试点市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账务处理规则》(附件2)执行,及时准确反映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支付和清算结果,扎实做好对账工作。

附件:1.    (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

      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账务处理规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520


附件:1.____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doc
附件: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账务处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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