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要求,商省财政厅同意,省本级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现行成都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现行成都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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