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郑 鹏;联系电话:028—86110567;
电子邮箱:63564677@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邮编:610041。
附件:《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7日
附件:4.7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docx
-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