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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4 来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函〔20204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抗击疫情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公开招聘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活动。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岗位方案设置变更、岗位聘用结果备案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尽量提供“不见面”服务或者缓办;急需办理的,积极探索采取网络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可在疫情过后补齐。

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畅通招聘绿色通道。加大对符合我省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人员的考核招聘力度,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核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三、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我省《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四、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切实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在疫情过后及时完善手续和规范材料归档。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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