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月申领或集中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附件);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的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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